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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规范导游活动,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社的导游管理有关规定。
第一条 凡我社聘用导游必须签定劳动用工合同,专职和兼职导游待遇按我社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支付。
第二条 聘用导游必须取得导游资格证书,不用无证导游。
第三条 导游人员必须按旅行社委派进行导游活动,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上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。
第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,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,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。
第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,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、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。
第六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、游览过程中,应当将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、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,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。
第七条 旅行社对导游的日常考核,主要通过游客意见反馈书和电话回访游客进行考核。
第八条 旅行社应按旅游局的有关要求,定期组织本社导游进行培训和年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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